司法民主:审判权治理功能实现的重要路径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双重转型”。这种转型并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转变,而是涵盖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社会整体转变。通过对转型国家现代化的比较研究,美国现代政治学家亨廷顿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突出表现在转型过程中,不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体制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传统管理模式都已经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渐行渐远,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日渐销蚀,这为治理理论逐步发展成熟提供了土壤。“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已然成为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
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成为世界性趋势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如同市场经济要把权力还给市场,社会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把权力还给法治。司法系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法治现代化,司法机制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法治国家”本质即为“司法国家”、“裁判国家”,以不告不理的被动性自居的司法机制,正是通过司法裁判潜在地实现其不可忽视的社会治理功能。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保护尤其是人权保障理念也成为现代法治和古代法制的重大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总书记还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 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本。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因此,必须坚持以维护合法权利、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着力点,通过民主之治有效实现司法权的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