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详解(3)

档案管理2018-11-27李一老师

  (2)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或将存档凭证、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档案通过机要转递。

  (3)录用单位委托就促中心(职介所)管理的,由现工作单位将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或就促中心(职介所),档案内部进行转递。

  (4)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

  (5)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一般要求同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按照跨省市调动办理。只要求转档案的,单位需另外提供情况说明。外省市退工后档案直接退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促中心(职介所)。

  (6)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办理居住证人员如因居住证注销、档案要求转出的,应下载《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注销后由注销部门签署意见(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然后办理退档手续,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转出的,凭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的调档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

  7、其他业务

  (1)职称评审档案信息核对工作。个人或单位携带职称评审表等表格(工作单位须先盖章)。

  (2)借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所在党委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党委盖章)前来借用。

  (3)跨省市调动。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中心可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根据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根据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正式调令和上海户口迁移证,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盖章)开具。如为中心集体户口,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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