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4)

档案管理2018-11-27三水老师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撤销、划分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事项,视情况移交给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加以保存。

  第七章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第二十八条 存放律师业务档案的房屋,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二十九条 档案库房要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根据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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