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8-10李一老师

第七条【养犬许可】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年检和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其它疾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另一种方案:本市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养犬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养犬。申请人须凭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养犬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每户可饲养一只。

单位申请养犬的,必须有专门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大型犬、烈性犬的限养】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重点管理区内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可以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饲养单位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养犬主管部门审批。

大型犬、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养犬免疫及许可】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养犬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养犬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养犬人在年审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养犬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由养犬主管部门发放犬牌。

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养犬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另一种方案(全区域实行许可制度)养犬人应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15日内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养犬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养犬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养犬人在验审时应当出示《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注册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养犬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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