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缴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经组织论证后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代管。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退还给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改变和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四)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一)、(二)、(三)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期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未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未改正的;
(八)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的;
(九)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