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待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
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发生上述(一)至(六)项需紧急维修情况的,可以由住宅小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属于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维修养护,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用户终端水表、电表、气表后设施设备及管线的养护、维修,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第六十一条 对于房屋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老旧住宅区,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资金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进行修缮和改造。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修缮和改造费用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