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16李天扬老师

对于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不得断水断电断气。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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