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档案管理2018-07-16李天扬老师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些车免缴停车费

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进入小区,免收停车费。

新旧政策这样衔接

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佘思敏介绍,《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居民可以这样维权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争议后,如何维权?佘思敏指出,对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对服务行为、服务质量和与物业权属、计费面积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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