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资质;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规划、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价格、环保、工商、质检、民政、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共用配套设施,并督促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