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