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三)制定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供业主查询;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有违章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占用公共通道、占用和损毁公共绿地的;
(三)无正当理由欠交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分摊费、汽车停泊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应当由业主交纳的各类费用的;
(四)违规出租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业委会委员等个人禁止行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职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利益或报酬;
(二)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
(四)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五)将业主共有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存储;
(六)与本业主委员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介绍就业;
(八)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妨碍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业委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二)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