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业委会工作机制】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可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资金和经营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期选举】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先期已交付部分物业符合成立条件的,可以先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业态、建设进度等因素,为后期开发的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临时业委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经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解散。
第二十七条【业委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三)编制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业主大会内部管理制度及共有物业、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五)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拟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方案;
(七)拟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一)调解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