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二)在举行业主表决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报告、拟定的新收费标准和表决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四)新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