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机制工作,对街道、社区管理长效机制工作进行考核。
(三)街道办事处是“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机制工作的责任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
(四)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工作。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选聘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责任
住宅小区内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物业公司或社区(业主委员会)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大对住宅小区的执法力度,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公用部门: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管理燃气、供水等单位对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相关服务工作。
(二)规划部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改、扩建和增建的;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
(三)城建部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供热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饲养禽畜、侵占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以及其他损害小区绿化及其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品行为;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暂住人口管理;犬类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消防部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行为的消防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七)工商部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车库)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