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新城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物业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自治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物价、规划、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企业,应积极推行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