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印章。
第二十八条 物业转让后,原业主应当在办理转让手续三十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完成。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协助。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
(三)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7日内派遣专业管理技术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入,并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以单体楼房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未按图纸施工的,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二)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管线的布置,就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对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