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