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10)

档案管理2018-07-03王新老师

(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九)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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