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审核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
物业服务内容,逐项量化指标以及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住宅(普通住宅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的住宅、集资建房、廉租住房、以及经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的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包干制的方式,可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格(见附表一)基础上上下浮动20%。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调整或向上浮动时,需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政府发布的基准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