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电梯、水泵等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小区内的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超出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价格的;
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只收费不服务或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其它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