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4、IC卡补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采用IC卡等各种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区内应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费用均应包含在物业服务成本中,发卡时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费和押金。更不得通过采用多卡管理强制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由于业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丢失、损坏需要补卡的,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补卡工本费。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价格及相关收费及管理。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价格。除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外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在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费标准及方式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执行。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物业服务区域内在非规划设计的配套车场(位)进行机动车停放时,由于改变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车辆,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标准及方式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后执行。收入除补偿车辆停放服务外,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七、超过二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前期物业需要调整现行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共同完成调价程序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与业主签订协议后执行。
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二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二)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