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0.65 | 0.55 | 0.50 | 0.45 |
2、高层住宅 单位:元/㎡·月
服务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等外 |
收费标准 | 1.50 | 1.20 | 0.90 | 0.70 |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七、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八、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负担;业主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二)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据实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且无违规装修行为的,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公共设施以及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业主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监督。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20日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清算物业服务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和垃圾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产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十、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完成物业承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自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之日起,业主(使用人)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转嫁手续费。
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公共用水、用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楼,参照多层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绿化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并同时具备电子对讲、红外线监控、背景音乐、绿化喷泉等条件的可参照高层住宅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住宅、办公及营业用房以房屋实际用途区分。
住宅用作办公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加收200%。
十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宝市价综发〔2013〕2号)文件执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配套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
(三)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四)管理服务的人员费用;
(五)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
(六)法定税费和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场地占用费指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是否收取、收取标准和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归全体业主所有。
十三、由企事业单位管理小区或业主自己管理小区的均属于业主自治管理范畴 ,所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项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十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此《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上有新的政策出台,以国家或省上政策为准。
宝鸡市物价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