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6-29王华老师

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运作。

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国土、规划、公安、民政、环保、工商、发展改革、司法、信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2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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