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档案管理2018-10-20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党的工作机关。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设在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支持同级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与职责相近的国家机关等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仍由党委主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的事项,可以交由现有工作机关牵头协调或者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解决的,不另设常设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党中央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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