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京外采购人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并向上级单位备案。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经向财政部备案后,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部财务审计司是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采购人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组织编制、汇审、报送交通运输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审核、报送采购人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编报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审核、报送采购人填报的备案和审批事项;
(六)组织部属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七)按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八)其他事项。
第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运输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运输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