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