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检举材料;
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
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