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2017版)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十)关于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
为落实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管控,《条例》(2017版)借鉴了深圳等市的立法经验,规定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同时规定,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规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第三十九条)。
这样规定,就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了城市设计法定效力,以更好的控制城市形象,同时,也避免了将城市设计作为控规修改的手段。
此外,鉴于城市规划的发展方向已逐步从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转变,规划部门应在城市更新中发挥积极引导的作用,本《条例》(2017版)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三、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www.cqupb.gov.cn)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