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解决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不够的问题,总结我市专业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与批准的成熟做法,借鉴上海市、广州市等规划立法经验,规定涉及建设用地或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避免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冲突(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权限问题
《条例》(2017版)明确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建筑工程项目与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再造
一是单列了市政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内容,对规划管理中的市政项目哪些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哪些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并使各类市政项目的审批、许可都有对应的许可依据,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成本(第四十六条)。
二是对选址、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等规划管理流程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进行了优化和细化,更加方便建设单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是规定在非建设用地上确有建设需要的,在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后,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者专题论证报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规划手续,以避免规划建设用地外的建设项目无序建设(第九十七条)。
(七)关于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
为理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 理范围,《条例》(2017版)明确了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规划竣工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这样就明确了一定区域已建房屋改变使用功能应由规划部门管理,但对零散的房屋进行使用功能改变的情形,规划部门应只对涉及规划许可的以改建方式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进行管理(第六十七条)。对于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则按照是否涉及违法建设,划分了规划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