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4)

档案管理2018-09-16李一老师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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