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九条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梯的时间。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五)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六)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八)不得妨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公安机关提示:不得随意弃养犬只
事实上,对于流浪动物的治理,天津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通过日常摸查,加大对街道、里巷、社区巡查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养犬者不得随意弃养犬只,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且针对违规养犬问题,执法人员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纠正遛犬不牵领、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烈性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