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堆放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六条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鄂价房服[2007]107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其他住宅、非住宅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具体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交付使用前及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特约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出售后已交付物业买受人或者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实际交付的物业,房屋未装修入住的空置期超过一年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减半交纳。
第五十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