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7)

档案管理2018-08-15三水老师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对装修施工中改变房屋结构、加大负荷、影响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改正。

第四十条 因物业装修、维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物业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与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统一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标准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酬金构成。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包括下列项目: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

(二)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及场地日常小修维护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服务费。

(四)园林绿地日常维护费,包括淋用水费。

(五)环境卫生、除“四害”管理服务费。

(六)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公用设施设备、部位及场地水电费。

(八)建筑物公共设施保险费。

(九)建筑物外观经常性清洗刷新费。

(十)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公用设施设备、部位的水电费可另外按实结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酬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核算的百分之十以内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使用、划转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按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分期缴交物业维修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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