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4)

档案管理2018-08-15李一老师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

(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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