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市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价格备案时应该提供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