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气、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供气:管道燃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燃气表)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供热:供热设施及供热管线至用户终端,由供热单位维护;
(三)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供电:以单元内用户电表为准。电表以外的用电设施(包括用户电表)的维护管理由供电部门负责。通讯:通讯设施至用户终端由通讯单位负责。有线电视:有线电视设施至用户终端由有线电视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原有住宅物业(单体栋号)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含方砖)、绿地及通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原有住宅物业(单体栋号)的市政道路(含方砖)、绿化(保绿)及清扫保洁的维修养护责任。道路(方砖):由市、县(市)区市政工程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维护;绿化(保绿):由市、县(市)区市政公用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维护;清扫保洁:由县(市)区环卫保洁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产权属于环卫保洁单位的环卫设施,由环卫保洁单位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者环卫保洁单位指定的地点后,由环卫保洁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保洁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保洁单位清运,清运费用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由业主支付。
原有住宅物业(单体栋号)的生活垃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卫服务单位负责清扫和清运。
第四十五条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应当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业主委员会不能解决或者认为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受理。投诉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投诉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服以及违法案件投诉,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