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2018-08-15李一老师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