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六条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八)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前计提费用,交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第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人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