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按规定标准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建配套建设指标。
市园林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调整的监管,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分工,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流动摊贩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规划论证。
市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信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信访矛盾。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指导、监管。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管理及物业管理。市和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