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上有关部门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真正使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广大教师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充分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