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投靠亲属落户
2.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
3.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4.引进人才户口迁入
5.个体工商户
办理材料
投靠亲属落户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拟投靠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公安派出所凭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子女的非集体户口的居民户口簿、档案中记载或《出生医学证明》中能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相关材料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市(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
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的,在办理整户迁移时,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持有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已实际履行的购买房屋合同、回迁房屋分配证的,凭各种缴费一年以上的票据(至少三种,如:水、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