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表决。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