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莆田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18)

档案管理2018-08-08王新老师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专营服务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由专营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营服务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对欠缴供电、供水、供气等费用的业主,各相关部门可采取分户控制,停止对其提供服务,或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不得因个别业主欠费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用部位和专用设施设备包括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除外)包括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供电、供气、环卫、人防及电梯维保等专营服务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七十二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可以在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套住房出租的人数限制及人均面积标准。

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保修期满后,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实施维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细则对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负责维修、管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