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哈尔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5)

档案管理2018-08-08李一老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事项:

(一)预售的物业服务费用;

(二)全部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滚利用方、场地和其他财务。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欠款第(三)项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管理服务;

(二)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时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大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四)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信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按照国家和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时应当按质论价、分等计价,按照物业服务范围、项目、要求却顶各级各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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