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为装饰装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提供明确指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出现危及安全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影响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