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全文,河北信访联系方式电话(6)

档案管理2018-08-03李一老师


  第四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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