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