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全文,北京信访联系方式电话(2)

档案管理2018-08-03李天扬老师

第九条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章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下级机关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解决所属地区、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五)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

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

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四)属于

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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