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的贯彻落实,抓好责任追究这一关键环节,根据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结合xx
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
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各部门管钱、管物人员。以上人员均要签订干部廉政建设责任状。
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原则:
以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细则》为依据,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严格监督监察,;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责必
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都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三、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组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所管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项目利益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和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党纪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总公司、四公司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
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
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1.组织处理:由项目上报公司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党纪处分:由项目支部上报四公司党总支及总公司党委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我办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以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