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裁决的,其申诉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服其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以及认为符合安全条件申请领取《治安安全合格证》,公安机关拒绝发给或者不予答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公安人员及治安保卫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浴室除遵守特种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外,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